《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》全文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发展,提高城市环境质量,规范城市绿化管理行为,保护和利用城市绿地资源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“绿化城市、美化环境、造福人民”的基本原则,坚持“节约用地、绿化美化、生态建设、文化传承”的方针,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。
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化建设、管理和保护,以及城市绿地管理和利用活动。
第四条 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过程中,应当坚持科学规划、合理布局、统筹协调、分类管理、综合利用、保护生态的原则。
第二章 城市绿化建设
第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,按照城市绿化标准和质量要求,合理配置绿地资源,提高城市绿化水平。
第六条 城市绿地应当根据不同功能和用途,分为公园绿地、广场绿地、街头绿地、居民小区绿地、工矿企业绿地、交通绿地、生态绿地等类型,并按照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。
第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,采取生态园林建设、生态景观设计、生态修复等措施,加强绿地生态功能,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。
第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文化传承,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,融入地方文化特色,提高城市文化品位。
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节约用地,合理利用城市空间,提高城市绿地覆盖率和绿化率,降低城市热岛效应,改善城市环境质量。
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
第十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,根据不同类型和用途的绿地,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标准,加强绿地保护和维护。
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管理,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,提高绿地管理效率和质量,保障绿地安全和环境质量。
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,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,推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,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。
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注重综合利用,充分发挥绿地的社会、经济、生态等多种功能,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。
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应当注重保护和利用绿地资源,加强绿地保护和监管,防止绿地资源的滥用和破坏,保障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。
第四章 城市绿化保护
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,保护和维护城市绿地生态系统,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。
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保护应当注重文化传承,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,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特色。
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保护应当注重景观美化,保护和提升城市绿地景观价值,提高城市形象和品位☣️。
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保护应当注重公众参与,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合作,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,共同保护和维护城市绿地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破坏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,损害城市绿地资源,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经批准擅自占用、改变、破坏绿地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市相关行政规章和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本市人民政府。